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
锡价服〔2017〕54号
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9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通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减轻企业负担,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秩序(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二)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
进一步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要求,各市、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完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对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市审改办)。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活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三)深入清理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运收费。重点清理地方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在铁路货物运输、专用线经营上的违规收费,规范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
清理规范人才流动等环节收费。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取消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等政策,规范人才招聘、评价等环节收费,相应降低人才流动成本和企业用人成本。
(四)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一步督促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部署,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行业协会商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市民政局、工商联负责已脱钩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市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未脱钩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对行业协会商会除会费外的其他收费进行审核,取消违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工商联和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
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全面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清单外无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市物价局、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局、工部联负责已脱钩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市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未脱钩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
强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对收费标准较高、企业反映较多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四、清理规范的步骤
按照清理与规范相结合、清理与减负相结合、清理与查处相结合的要求,组织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6月26日前)。市各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市民政局、工商联组织对已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尚未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重点查清涉企经营服务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及规范管理的意见建议。相关情况及附表(附件1、附件2),于6月26日前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经信委等部门(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进行自查自清,相关情况及附表(附件3、附件4),于6月26日前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工商联、经信委(各市、区人民政府)。
(二)重点检查和集中审查阶段(7月30日前)。结合自查自清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省物价局在全省组织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金融机构收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建设领域收费及其他涉企收费开展全面检查。市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委、民政局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自查自清结果以及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市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委、民政局、工商联按职责分工)。
(三)整改规范阶段(8月15日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审查结果,抓紧组织落实,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落实规范管理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违法案件,督促被查单位进行整改规范,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物价局、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五、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筹落实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企经营服务性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加强衔接、相互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更大决心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狠抓落实,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稳步有序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务求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自查自清及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选择重点地区、部门进行督导抽查,并对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及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从根本上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建议。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准确解读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政策要求,主动宣传政府出台的各项惠企收费政策和清理规范取得的成效,让企业和社会便捷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实惠,增强政策获得感。要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做好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四)全面总结评估。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涉企经营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全面总结评估,于8月15日前将取消项目、降低标准、放开政府定价项目、涉及收费金额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附表(附件5、附件6),报送市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委、民政局、工商联。市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委、民政局、工商联按照要求,形成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书面汇报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物价局、财政厅、经信委、民政厅。
联系人:
市物价局 张群贤 81825037 81825035(传真)
邮箱:278590264@qq.com
市财政局 韩雪飞 81822283
邮箱:wxczzhc@163.com
市经信委 李 岗 81821654
邮箱: 412524820@qq.com
市民政局 袁卫东 81821953
邮箱: 651429884@qq.com
市工商联 刘小兵 81826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