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2018-01-24 13:28:14

附 件

江苏省定价目录








说明:

一、 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 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 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

五、 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通过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

成品油、房产测绘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暂按现行办法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检测、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712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