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机构:物价局
事项类别:便民服务-办理类
法定时限:60
承诺期限:60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无锡市市民中心12号楼2楼物价窗口
联系电话:0510-81825022
办理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夏令时: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收费标准:不收费
1申请条件
公民或法人对无锡市下属各市(县)、区价格部门依据职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2办理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
3办理流程
一、受理条件 公民或法人对无锡市下属各市(县)、区价格部门依据职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二、复议所需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做出复议决定 四、承诺期限 60日,最多不超过90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七、办理部门:无锡市物价局法规处 联系电话:82830205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详见附件
5表格下载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