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机构:物价局
事项类别:便民服务-办理类
法定时限:60
承诺期限:30
办理地点:无锡市市民中心12号楼2楼物价窗口
联系电话:0510-81825615
办理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夏令时: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收费标准:不收费
1申请条件
(1)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因为新增相关经营服务项目或成本变动等因素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2)教育、培训机构可提出定调价申请。其中,学费、材料费的调价申请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住宿费的调价申请于开学前30天提交;新开办的教育机构于开始招生前30天提交定调价申请
2办理材料
一、申请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定调价书面建议
(三)需要进行成本监审的相关资料
(四)本机关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受理地点:无锡市太湖新城观山路市民中心(东)12号楼一层;联系电话:0510-81825615)。 2、需要材料:(1)法人资格证明;经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批准的文件或者颁发的资质单位证书; (2)制定或调整收费的书面建议,说明依据和理由,现行收费标准、建议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等; (3)需要进行成本监审的相关资料; (4)本机关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3)《江苏省定价目录》。 4、办理流程:提交建议→受理→领导阅批→调查办理→集体审议→发文批复→窗口送达→办结归档。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1997]9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3、《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2002]214号)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5表格下载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