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机构:物价局

事项类别:便民服务-办理类

法定时限:20

承诺期限:20

办理地点:无锡市市民中心12号楼2楼物价窗口

联系电话:0510-81825615

办理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夏令时: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指南

1申请条件

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因为新增相关经营服务项目或成本变动等因素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备案价格的审请。

2办理材料

无锡市收费停车场备案登记表

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

无锡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

无锡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

3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受理地点:无锡市太湖新城观山路市民中心(东)12号楼一层;联系电话:0510-81825615)。 2、需要材料:备案审报表,说明备案单位信息、备案类型、备案价格等; 3、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办理流程:受理→审查核定→发件。

4设定依据

1、《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苏价医[2013]262号) 《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苏价医[2013]262号)第三点“ 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疫苗购销价格的备案管理,严格备案程序,特别是对各批次间备案价格差异大的疫苗价格要严格把关,确保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各项价格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2、《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明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的通知》(苏价费[2005]358号)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明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的通知》(苏价费[2005]358号) 第二点“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事前申报备案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4、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规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5、《省物价局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集贸市场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1〕4号) 《省物价局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集贸市场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1〕4号)规定:城市集贸市场摊位费实行备案管理。以文件下发时间为界,对文件下发之前的摊位费实行一次性备案;之后的,实行摊位费调整重新备案。摊位费应在城市集贸市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办者履行备案手续,应在文件下发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价格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6、《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锡价规[2014]3号第七条第四款)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锡价规[2014]3号第七条第四款) 7、《无锡市机动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锡价服[2009]77号)第七条第2项 《无锡市机动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锡价服[2009]77号)第七条第2项 8、《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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